
再审申请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X民申X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某,女,199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敦煌教育咨询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娄某某,女,197X年X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霞,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京010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8)京010X民初89X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原审中被申请人娄某某故意向法庭隐瞒申请人曾某的联系方式,造成原审缺席审理的情形,剥夺曾某参加诉讼的权利;2、被申请人娄某某从2013年开始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出租或出借给刘红霞使用,被申请人是允许授权刘红霞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实施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行为,其收取刘红霞所给的3000元属于共同获利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3、原审判决中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是错误的。综上,要求依法撤销(2018)京010X民初89X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红霞冒充娄某某身份补办娄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X号楼1X层1X10号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刘红霞冒充娄某某与曾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娄某某所有的上述房产设立抵押登记,向曾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为此,本院已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16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红霞犯合同诈骗罪并责令其退赔骗取曾某的款项,该案现已生效。根据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刘红霞冒用娄某某名义与曾某于2014年1月2X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实际上并非娄某某本人所签,并非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娄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现申请人曾某认为娄燕微应当对刘红霞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故曾某的申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曾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曾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米利民
审判员 丁 颖
审判员 吴红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 宇